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民办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和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督导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