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资源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的诚信档案制度,信用信息征集、评估体系和对不良行为信息的警示系统等,实施民办学校信用分类管理与监督。

前款规定的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