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民办高等学校委派督导专员,依法对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引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