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机构按照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实施监管。民办学校使用受监管的学费资金,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民办学校按照用款计划确定的用途、期限或者额度支取受监管的学费资金。学费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