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机构按照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实施监管。

民办学校使用受监管的学费资金,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民办学校按照用款计划确定的用途、期限或者额度支取受监管的学费资金。

学费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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