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第二十二条有效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审,由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与公办学校同批次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