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第二十三条有效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流动,其工龄和教龄均应连续计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