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第二十一条有效民办学校自主聘任合格的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依法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民办学校根据教育教学的客观需要,可以与所聘任的教师、职员在聘任合同中约定辞职和解聘的具体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