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教职工的分配制度和福利待遇。

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工取得合理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接受继续教育、申请科研课题等权益;按照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办理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