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第十九条有效民办学校的校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聘任合同的规定,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有权提出职工工资、福利方案,编制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报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经决策机构授权,管理民办学校的财务和资产;向决策机构和审批机关报告教育、教学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