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