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校长任职条件聘任校长。民办学校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年龄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