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第五条有效提请机关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人事任免案报送任免工作机构。人事任免案应当附有提请任命人员简历、现实表现等内容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如实反映提请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提请机关报送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任免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予以修改、补充。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