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免工作机构对提请机关报送的法官、检察官拟任命人员的书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依法对其是否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以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等情况进行审查。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的,不得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