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第六条有效任免工作机构对提请机关报送的法官、检察官拟任命人员的书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依法对其是否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以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等情况进行审查。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的,不得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