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任前审查,按照初步审查、法律知识考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听取汇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等程序进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