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第二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