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第十九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