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第二条有效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对象为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以及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派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