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第十八条有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向任免工作机构反馈、通报的相关内容,任免工作机构根据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