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有关机关应当于处分或者处罚决定生效后十日内,将处理决定抄送任免工作机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应受降级、撤职等处分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免职或者撤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