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有关机关对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进行的机关效能建设、政风行风评议等检查、考评或者考核情况,以及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的结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情况,应当在结果确定后十日内书面通报任免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