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涉及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问题,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