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大代表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任免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按照《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办理。有关机关应当书面答复省人大代表,并抄送任免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