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省人大代表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任免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按照《安徽省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办理。有关机关应当书面答复省人大代表,并抄送任免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