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部门内转任或者系统内转任:

(一)在同一内设机构担任同一岗位领导职务满五年的;

(二)在同一内设机构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七年的。

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工作满五年的,应当进行部门内转任或者系统内转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