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跨部门转任:

(一)在同一部门担任同一层级领导职务满八年的;

(二)在同一部门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十年的。

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工作满十二年的,应当进行跨部门转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