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第八条有效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跨部门转任:(一)在同一部门担任同一层级领导职务满八年的;(二)在同一部门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十年的。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工作满十二年的,应当进行跨部门转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