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转任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公务员转任信息管理系统,为公务员转任做好服务与保障工作。

市直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员转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务员转任激励、保障机制。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