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务员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国家、省有关部门对专业技术职位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相近职位间进行转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