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第五条有效公务员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对专业技术职位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相近职位间进行转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