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研究决定转任人选和职位,借转任突击提拔、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借转任对公务员进行排挤或者打击报复的,按照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