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第二十条有效跨部门转任的公务员一年内不再安排转任。确因工作需要进行部门内转任或者系统内转任的,应当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