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各部门在转任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研究决定转任人选和职位,不得借转任突击提拔或者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得借转任对公务员进行排挤或者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