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部门每三年跨部门转任的公务员,不得超过本部门科级及科级以下在岗在编公务员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公务员,除因比例限制外,应当在集中转任中实现跨部门转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属监狱等系统每三年系统内转任的公务员,不得超过本系统科级及科级以下在岗在编公务员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所属监狱等系统公务员参加跨部门转任的具体比例,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确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