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务员跨部门转任、系统内转任工作每三年集中实施一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符合跨部门转任条件公务员的情况,研究制定公务员跨部门转任集中实施方案,并于上半年组织实施。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应当制定本系统集中转任的实施方案,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