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务员部门内转任工作,由市直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内转任的公务员每年度不得超过本部门科级及科级以下在岗在编公务员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