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跨部门转任:(一)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二)上一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