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办法规定应当转任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转任:

(一)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十年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转任的;

(三)因生育、挂职锻炼不宜转任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转任的。

个人有转任意愿且身体健康、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满八年且不满十年的,可以转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