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第十一条有效本办法规定应当转任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转任:(一)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十年的;(二)因健康原因不宜转任的;(三)因生育、挂职锻炼不宜转任的;(四)其他原因不宜转任的。个人有转任意愿且身体健康、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满八年且不满十年的,可以转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