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红河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红河源内水资源、水工程及其设施的保护管理,有计划地修建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土流失。在红河源重点保护区内挖砂的,除城乡居民自用少量采砂外,应当按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纳相关费用,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开采。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