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红河源内水资源、水工程及其设施的保护管理,有计划地修建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土流失。

在红河源重点保护区内挖砂的,除城乡居民自用少量采砂外,应当按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纳相关费用,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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