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第二十条已修改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批准立项前,应当经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信息化有关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方可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意见。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向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