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批准立项前,应当经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信息化有关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方可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向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