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第十九条已修改从事信息化工程的设计、开发、建设、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