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责任制。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州(市)、县(市、区)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的内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