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一)有关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
(三)省和省以下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各级国家机关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五)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
(八)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