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第四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应当由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并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撤销或者合并,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审批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对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进行论证、听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