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应当由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并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撤销或者合并,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审批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对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进行论证、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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