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第三章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第二十八条有效事业单位经批准合并、分设的,应当重新核定事业编制;被撤销或者不再具有事业性质的,应当核销原事业编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