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全省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分配使用省属事业单位编制。

州(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在上级下达的事业编制总量内分配使用事业编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