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务、食品药品监督、检疫等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