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