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