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清真要求的产品及其包装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